概述
陪同雇主赴美的私人雇员或家庭雇员可申请B-1签证。此类家庭雇员包括但不限于厨师、管家、司机、佣人、侍者、随从、保姆、互惠生、育儿师、园丁、付费陪护等等。
陪同或稍后赴美陪伴外国外交人员或政府官员的家庭雇员可申请A-3或G-5签证,具体情况视其雇主的签证状态而定。
条件
要申请B-1签证,家庭雇员应向签证官证明:
★ 赴美意图是担任家庭雇员的工作;
★ 计划在美停留的时间有限且确定;
★ 雇主满足一定条件;
★ 在美国境外有社会和经济方面的牢固约束力;
★ 在美国境外有居所和其他方面的紧密联系,能够确保在合同结束后如期返回。
陪同非移民签证持有人
如果家庭雇员希望陪同或稍后赴美陪伴雇主,而作为非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雇主正在申请或已经以B类、E类、F类、H类、I类、J类、L类、M类、O类、P类、Q类、R类非移民签证身份赴美,则家庭雇员只要满足下列条件,即可申请B-1签证:
★ 已有一年以上的私人雇员或家庭雇员工作经验(提供来自前任雇主的证明材料);
★ 在雇主入境前至少已在美国境外为雇主服务一年,或
★ 这种雇佣关系在雇主申请赴美前刚开始,但是雇主能够证明他/她在申请前一直有长期(全年或季节性服 务)雇用家庭雇员的习惯;
★ 在美国无其他工作,并且将根据雇佣合同条款从雇主处获得免费食宿和往返机票。
陪同美国公民
a.) 陪同临时派往美国的美籍雇主,或随后赴美为美籍雇主工作的个人或国内雇员,须满足下列要求:
★ 雇员在国外有一固定居所,且他/她不打算放弃;
★ 在雇主入境美国之前,该雇员已经在海外被雇主聘为个人雇员或国内帮佣, 而且至少已为其工作6个月;或雇主可以出示证明,在海外时雇主也一直雇佣了一国内帮佣,其工作性质同现在的申请人;
★ 雇员可以出示前任雇主的证明材料,以说明其具有至少一年的个人或国内帮佣的工作经验;及雇员须持有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上面含雇主和雇员的原始签字,以便在入境口岸出示。
b.) 经美国雇主人事办公室确认,作为一个工作条件,该美籍雇主在两年或更长时间里经受频繁的国际调动。该雇主现正返回美国,停留时间不超过6年。该雇主将是为国内雇员提供工作的唯一雇主,将按雇佣合同条款规定,为雇员提供免费食宿和往返机票。
c.)所要求的雇佣合同须由雇主及雇员注明日期并签字,并含雇主的保证,即除了上面(b)条款的规定外,该雇员享有每天八小时工作最低工资标准的上限。雇佣合同还必须反映出该地区美国国内工人所享受的其它福利。雇主如打算终止合同,须至少提前两周通知雇员, 但雇员如计划辞退工作,则无需提前两周多通知雇主。
陪同美国合法永久居民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美国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家庭雇员以B-1签证身份赴美。
陪同A-1、A-2或G-1 - G-4签证持有人的家庭雇员(A-3或G-5签证)
如果您是A-1、A-2或G-1至G-4签证持有人的随从、服务人员或私人雇员,则可申请相应的A-3或G-5签证。您必须证明自己符合A-3或G-5类别的申请条件(例如,前任雇主开具的推荐信、以往同类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等等)。签证官需要核实雇主的官方身份以及雇佣双方开始(或保留)雇佣关系的意图。此外,外交人员的家庭雇员(A-3)和国际组织工作人员的家庭雇员(G-5)必须首先在美国国务院的外交机关办公室管理信息系统(Office of Foreign Missi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TOMIS)登记注册,然后才能申请签证。有关TOMIS登记注册的详细说明,请联系美国国务院外交机关办公室。
A-3/G-5签证申请人必须与签证官面谈,除了无需缴纳签证申请费以外,其他方面均与正常流程相同。
A-3/G-5签证申请人必须向签证官证明其薪酬与所在工作地点的薪金水平相符,并且不会成为公共财政的负担。上述签证申请人还需出示雇佣双方共同签署的雇佣合同。
对A-3/G-5签证持有人的雇佣合同要求
如需以家庭雇员的身份申请A-3/G-5签证,必须出示雇员与雇主双方共同签署的雇佣合同,条例 9 FAM 402.3-9(B)(4) 中有具体要求。
申请材料
要申请B-1/A-3/G-5签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 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DS-160)。
★ 前往美国旅行的有效护照,有效期需超出在美预定停留期至少六个月。
★ 一张在最近六个月内拍摄的2英寸x2英寸(5.1厘米x5.1厘米)照片。
★ 仅适用于B-1签证申请人:申请人必须缴纳160美元的非移民签证申请费(使用本地货币支付,费用一旦支付不予退款)。如果签证获发,可能还需缴纳一笔签证互惠费,具体情况视申请人的国籍而定。
★ 雇主的签证复印件或用于入境的其他通行证件(豁免签证国颁发的护照或美国护照)复印件。
★ 雇佣双方共同签署的雇佣合同,其中列明上述所有要求。
★ 仅适用于A-3/G-5签证申请人:普通照会:确认雇主的入职身份、出发日期、出行目的以及在美停留时间。在普通照会中应列明家庭雇员的姓名以及雇主的头衔或职务。此外,还应标注家庭雇员的出发日期、出行目的以及在美停留时间。A-3/G-5签证申请人无需支付签证申请费。
★ 除上述材料以外,您还应出示面谈预约单。
支持性文件
支持性文件仅是签证官在面谈时需要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签证官将综合职业、社会、文化和其他因素,根据每位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分析和判断。签证官需要权衡申请人的赴美意图、家庭背景、在原居住国的长期规划等各方面信息。每一个签证申请都将视为独立个案处理,并依据法律给予充分的考虑。
注意:请勿使用虚假材料。欺骗或歪曲事实可能导致永久拒签。为保护个人隐私,申请人应将材料密封带入使/领事馆。使/领事馆秉承信息保密原则,不会向任何人公开申请人的材料内容。
请在面谈时携带下列材料:
★ 证明雇主能够支付约定薪酬的文件。注意: 如果申请A-3/G-5签证,此项内容仅适用于雇主为参赞及以下级别的情况。
★ 证明家庭雇员仅在美作短期停留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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