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B-1/B-2商务旅游签证主要面向短期商务旅行(B-1)或旅游观光/寻求医疗服务(B-2)的申请人。一般而言,B-1签证颁发给赴美从事短期商务活动、参加科技/教育/专业/商务领域的会议、处置房产或洽谈合同的申请人。B-2签证颁发给赴美休闲/娱乐的申请人,包括旅游观光、探亲访友、医疗以及其他联谊、社交或服务性质的活动。B-1和B-2签证通常会合二为一,作为一类签证颁发: B-1/B-2。
条件
如需申请B-1/B-2签证,必须向签证官证明自己符合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中规定的签证申请条件。根据INA法案214(b)条款,所有B-1/B-2签证申请人一律被视为“有移民倾向”,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自己符合下述条件:
①赴美目的是短期访问,比如参加商务/休闲/医疗活动;
②计划在美停留的时间有限且确定;
③有足够资金来支付在美停留期间的所有开销;
④在美国境外有居所并具有牢固的社会、经济联系,能够确保在美行程结束后如期返回。
在某些情况下,私人雇员或家庭雇员以及在外大陆架区域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符合申请B-1签证法的条件。
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某些外国公民可能无法申请美国签证。
申请材料
如需申请商务/旅游签证,应缴纳160美元申请费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 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DS-160)。
② 前往美国旅行的有效护照,有效期需超出在美预定停留期至少六个月。
③ 一张在最近六个月内拍摄的2英寸x2英寸(5.1厘米x5.1厘米)照片。
④ 如果签证获发,可能还需缴纳一笔签证互惠费,具体情况视申请人的国籍而定。
除上述材料以外,您还应出示面谈预约信。您还可以向签证官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
支持性文件
支持性文件仅是签证官在面谈时需要考虑的众多因素之一。签证官将综合职业、社会、文化和其他因素,根据每位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分析和判断。签证官需要权衡申请人的赴美意图、家庭背景、在原居住国的长期规划等各方面信息。每一个签证申请都将视为独立个案处理,并依据法律给予充分的考虑。
注意:请勿使用虚假材料。欺骗或歪曲事实可能导致永久拒签。为保护个人隐私,申请人应将材料密封带入使/领事馆。使/领事馆秉承信息保密原则,不会向任何人公开申请人的材料内容。
请在面谈时携带下列材料。如有可能,最好使用原件而不是影印件。请勿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向使/领事馆递交任何支持性文件。
① 当前收入证明、纳税单、房产证或企业产权证、资产证明。
② 行程表和/或其他有关旅行计划的说明。
③ 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介绍信,详细说明申请人的职位、工资、入职时间、是否获准休假、赴美参加商务活动的目的(如有)等。
④ 犯罪/法庭记录(无论在何地被捕或定罪,即使已服完刑期或被赦免也不例外)。
此外,根据申请人的出行目的,可能还需携带下列材料:
学生
请携带成绩单和学位证明/文凭,以及银行月结单、固定存款单等资金证明。
在职人员
请携带单位开具的就职证明以及最近三个月的工资单。
企业家和公司高管
请携带所在公司的职位证明以及薪酬证明。
探亲
申请人应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与邀请人之间具有真实、未间断的亲属关系,并且提供邀请人在美国的移民身份信息。下列文件可能对申请签证有一定帮助:
户口本或其他能够证明真实亲属关系的文件、近年来与美国亲属的合影、亲属的美国护照或绿卡复印件(如亲属在美属于短期停留,则应提供其护照及美国签证复印件)等。如果申请人上次在美国停留的时间超过入境美国时批准其停留的期限,请在面谈时出示美国国土安全部批准的延期证明书原件。
以前有赴美经历者
如果申请人以前去过美国,请携带相应身份或签证状态的证明文件,特别是以前使用的所有美国签证(包括过期签证)。
“亚太经合组织”(APEC)旅行卡持有者
持有“亚太经合组织”旅行卡的申请人也需在线预约面谈。
寻求医疗服务的签证申请支持性文件
如果申请人希望赴美寻求医疗服务,除上述材料和签证官要求的材料外,还应准备下列文件:
① 中国本地医师的医疗诊断书,说明申请人的病情和赴美治疗的理由。
② 美国医师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信函,表明其愿意为申请人提供治疗服务并详述预期疗程和治疗费用(包括诊费、住院费以及所有医疗相关开销)。
③ 如果由个人或组织为申请人支付旅费、治疗费和生活费,则应出具相应的资金证明。如果上述费用的支付担保人为个人,则需提供相关的银行凭证或收入/存款证明或所得税申报表的核证副本,以此来证明其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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